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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教育局文件
佛教考〔2004〕1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行为,确保各项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办高中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通知》(教电〔2003〕28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小学、初中不准招收择校生
公办小学、初中必须坚持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生源和各校规模合理划分和调整学校的招生地段,并按规定严格控制班额。
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招生比例。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人数,省一级学校不得超过该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5%,市一级学校不得超过该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0%,县(区)一级学校不得超过该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15%。各校招收择校生时,必须根据本校的择校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按规定收取择校费
择校生增加了就读学校的教学负担,除按规定缴交正常费用外,还应一次性交纳择校费。择校费标准由各区物价、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各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择校费标准,或在规定金额外另收其他与此相关的费用。择校费只可用于当地学校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它用。
四、切实建立健全中小学招生管理责任制。实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的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将严肃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中小学招生录取工作。
佛山市教育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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