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政策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监[2003]12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53号)规定精神:

    1、严格控制公办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人数,省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5%,市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0%,县(区)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15%。

    2、明确择校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
择校生增加了就读学校的教学负担,择校生应一次性缴交择校费,择校费标准由县(区)以上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同类学校高中学生上年生均实际培养成本的100%乘以3制定。

    3、切实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
择校生招生程序、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要与统招生一起向社会公布,一起填报志愿,纳入同一批次,由学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择校生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当地高中录取控制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4、从2007年秋季起,高中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高中择校生课本费仍继续按“一费制”所含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