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纠风办《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佛价[2004]19号)精神,关于“一费制”以外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规定如下:中小学“一费制”以外的收费,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可统一管理的费用,即因学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引带产生的,应纳入统一管理的费用;另一类为可选择性的费用,即学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提供可供学生自由选择的,与教学相关联的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一)按省规定,可统一管理的收费项目:
1、住宿生的住宿费,按粤价【2002】221号文规定管理。
2、高中阶段的择校生择校费,按粤教监【2003】12号文规定管理。
3、城镇中小学生体检费,按每生每学期6元的标准收费。
4、高中阶段会考费按每门课8元的标准收费。
5、军训(或实践活动)发生的食宿费,收费标准由各区物价、教育、财政、纠风办根据食宿实际费用支出核定。
6、城镇中小学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要求),校服的制作实行公开招标,具体的招标办法由市教育、物价、财政、纠风部门另行制定。
(二)可选择性的收费,是指中小学组织课外和其他活动,或为学生提供服务时确需收取的费用。
可选择性收费必须坚持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中小学校组织课外等其他活动和提供课外服务,应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所有学生统一交费参加的,一律按乱收费论处。我市中小学“一费制”之外的可选择性收费项目统一由市确定,具体项目规定如下:
1、小学午休托管和课后托管费。
学校安排固定场地,对需要午休的小学生进行集中午休管理。
小学放学后,学生在完成下午教学课程后至18:00时前,需要在学校托管的,每生每月最高收费标准15元,一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
2、补课(补习)费。在正常教学时间以外自愿参加补课(补习)的高中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按每生每学时最高收费2元标准收取补课(补习)费,所收的费用可用于教师加班补贴及学校水电费开支等。不参加补课(补习)者不得收费,在补课时间内,学校不得上新课或变相上新课。
3、代订杂志、教学资料费。学校代学生订阅的杂志、资料必须经各区教育局审定,并由其制定推荐目录供学生自愿选择征订。代征订的费用要严格按实际发生金额计收,专款专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借此项目收取书费差额。收支情况(名称、数量)必须定期向学生公布。
4、校外活动费。主要是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春、秋游、观看电影、文体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等校外活动及参加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的报名费,所需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5、膳食费。学生在学校饭堂搭食,按实际收取。
6、校车接送交通费。
7、节假日兴趣活动费。学校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兴趣活动必须贯彻自愿的原则,兴趣活动的内容、时间、经费要向学生和家长公开,严禁以举办兴趣活动为名,变相为学生补课。
我市中小学“一费制“以外可选择性收费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各区结合本地实际,按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以不赢利为原则,制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并报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备案。 |